第18講 神的義(二)
第三章二十二節的研究
第二十一節說到在律法以外神的義顯明出來,並且這有律法和先知為證。在這里,為之更加清楚說明的乃是第二十二節。日文聖經說的是:
就是因著相信耶穌基督,神將這義毫無分別地賜給所有的信徒。
中文和合本譯文是
就是 神的义,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,并没有分别。
因著對基督的信仰,神將這義毫無區別地給人的意思。按照原文直譯的話,是
「也就是」神的義,因在耶穌基督裡的信仰,對所有的人,在所有信的人之上,這是毫無分別的。
最後的“這是毫無分別的”,乃是一個成句(clause),有體言和用言,乃是一個完整的思想的發表。這樣,這開頭的四部分也就是都成為一句(phrase)。保羅在這裡並列了四句,卻完全沒有放上必要的說明動詞。因此,作了一些補足叫意義完全。大概像如下的補法應該沒有大問題。
也就是神的義(顯明出來),(是) 因在耶穌基督里的信仰(而承受的義), 向所有人(發出的義), 在所有信的人之上(存留的義), 這是毫無分別的。
加上括號裡的話之後,這節的意義就明了了。
神的義,如前回所講,不是人的義,不是人靠著自己的能力可以達成的義。是從神那裡賜下在信徒之上的義。神將這義賜給信基督的人,叫他們稱為義。
也就是“因在耶穌基督里的信仰”而承受的義,以信仰而承受的義。人要承受神的義的唯一的條件——如果能說是條件的話——就是信仰。在基督裡的信仰,這是承受神的義的唯一的路,若不藉此,人就不能從神得著義。
這義是“向所有人”發出的義。也就是神向所有的人類,因著耶穌的十字架的緣故,將這信仰的義發表出來。目的乃是叫所有的人因信基督而得著這個義。這絕不是為著僅讓一部分人稱義的緣故而發出的義。因此,這義乃是向全部的人發出的義。
“向所有人”這一句,有的原文版本里有,有的沒有。因此是否加上這一句是否應當保留學者之間也有許多議論。英文聖經里以“unto all”保留著,在改訂版里則沒有保留(譯者注:KJV、ASV和Darby都有保留,NRSV則確實沒有)。日文譯本里也跟著要去掉(譯者注:目前的文語譯、口語譯、新共同譯中確實已經沒有了。順帶一說和合本、文理本里也沒有)。然而現在我們暫且留著。
如此,向所有人發出的義。並且是“在所有信的人之上存留的義”。這義要取為己有,只有信徒方可。是為萬人取而飲之的生命的水,雖任萬人自取,只有想要來取,並且帶著器皿而來的人才能取得。這是一件要注意的事情。基督的血是為赦免萬人的罪而流出來的立約的血。祂的十字架是為著贖罪人的罪。然而,只有那些相信祂的人,赦罪方成事實。神叫人稱為義的義有這樣的特點。不然,不必悔改了。確乎,神的義是臨到所有信的人——相信基督的人——之上的義。
這裡後面三句每一個都有著前置詞。一般讀希臘文的時候,這前置詞不能不特別注意。“因在耶穌基督里的信仰”中,“因”乃是“δια”,相當於英文的“through”。“向所有人”的“向”乃是“ειs”,英文的“unto”,而“在所有相信的人之上”的“上”乃是“επι”,英文的“upon”。這三句都沒有使用一個動詞,只以前置詞明確描述了意義。因此,一個前置詞也已經有了充分的重要性。
二十二節最後“並沒有分別”乃是一個成句(英文“for there is no distinction”)。這是簡潔的一句,因此是否毫無區別並不確定。因此除了參照前後關係、或者對照保羅思想的全體,那麼就無法確定這裡的意義。簡單的說,保羅在說這句話的時候,心中已經思考過有沒有區別,在信的人之上,神的義已經賜下,在此沒有分別,那麼當然人之間的區別也就沒有了。這件事情誰都能很快推論出來。因而保羅主張,不論怎樣的人,只要有信仰,就可以稱義。
這樣,“並沒有分別”,這樣說的時候,保羅首先說的是猶太人和外邦人的區別消滅了。曾經是確信只有猶太人是神的選民而能得救的法利賽人保羅,在基督里,國籍的區別以已經虛化而消失了。因此國籍的區別不再存在,人只因信仰——無論怎樣好的民族的人,壞的民族的人——都可以稱義。這樣,不再受國籍的區別。年老年輕、男女的區別也不存在,學霸和學渣的區別、聰明愚昧富有貧窮的區別也都沒有了。更進一步,義人和惡人的區別、善人和惡人的區別也沒有了。僅僅義人善人得救,罪人惡人滅亡是普通的看法。然而在福音裡面,善人惡人、義人罪人之前並沒有區別(在只要有信心就可以稱義這一點上)。悔改歸向神信從基督的人,只要因這件事,就有神的義賜給他。
“並沒有分別”,這實在是偉大的話。在任何事情上都有差別的時代里,這樣徹底地立於此信念之上保羅的偉大啊!以及叫保羅在這信念上徹底的福音的偉大啊!無論是誰,在信仰里就可以稱義。因此在得救這一點上,人間存在的任何差別都不再可作為差別。因此無論是怎樣的罪人,只要有信仰,就可以得救。因此我們方能安心。畢竟,我們自己是怎樣罪孽深重的人,我們自己是最為明白清楚的。
以上是二十二節的大意。在這一節里還有兩三個要注意的地方。首先“因著在耶穌基督裡的信仰”,是原文的意譯,如果按照某版本的直譯,是“因著耶穌基督的信仰”(英語 by faith of Jesus Christ)。這樣就有人說,這是基督自己所有的信心的意義。因此這一句也說到我們乃是和祂共有一個信心,一同得救。也就是以基督為模範,學習祂的信心,這樣就得神的稱義。這種一位論派的教義就這樣從這一節里看出來了。
文字上確實是“耶穌基督的信仰”。當然,這無論要說是耶穌基督所有的信心,以及對於基督的信心(英語 faith of Jesus Christ ),無論哪一種都可以解釋。這裡確實存在著意義的適合和取捨的問題。在前後關係上看,以及看保羅思想的全體,應當選擇“在基督里的信仰”。學者也多採用這種說法,如現在的改譯英文聖經是“通過在耶穌基督里的信心”(“through faith in Jesus Christ”)。保羅的強烈的福音主義是誰都知道的。向著基督的信從乃是他最明顯最粗的線條。這保羅只在這裡提倡一位論主義是不可能的。因此這裡的意義是非常明確的。
只要有信仰,無論怎樣的罪人,無論怎樣的惡人,都可以得救,這樣說,只要有信仰,無論怎樣多犯罪也都可以,會不會產生這樣的思想呢?必然有人這樣懷疑。也就是福音主義叫人安然犯罪這樣的論點。當然作為史實,我們國家的他力宗和保羅的福音主義,都讓這樣的放縱者興起來。然而這樣一部分的弊害不足以掩蓋全部。無論多磨寶貴的原理,只要人對此誤解,那麼就會產生弊害。這不是因著教訓是惡的,乃是因為人是惡的。
首先要思想的是,在信的人有神的義臨到這件事。這就是我們首先被稱義,然後暗示我們需要成就這義。人一直被指責有罪,總是活在罪的譴責之中,這絕不能行出善來,反而越發恐懼,更是漸漸沉溺于罪惡。反之,因信而得赦罪,不義的人被稱為義,心裡充滿喜樂,湧出生命,以至於可以行義。這是信仰上以及心理上的事實。並且,唯獨因信稱義的教訓絕不會叫人越發沉溺于罪中。不然,這更是給人行出善和公義的動力。這是不把這福音主義的拯救作為心靈的事實來把握,如同將之囫圇吞棗的人,當然就生發怠慢和無誠意的結果。這樣的人雖然常是這幅德行,但福音主義本身卻永遠是照亮人類心靈黑暗的燈火。確乎,如燈火堅立。
並且說到“神的義”,這裡面自然也包含了愛。本來即使是對人行惡的人,一度悔改之時,就赦免他并以他為義,這是人中間普遍的思想。另有場合是通過責罰人,來赦免他叫他為義。因此,神也是公義的神,赦免人愛人的思想在舊約里也有。
看詩篇第五十一篇十四節。
神啊,你是拯救我的 神,求你救我脫離流人血的罪,我的舌頭就高聲歌唱你的公義。
看這裡的愛和赦免而有的義——至少是義的一部分。另外詩篇第一百四十三篇第一節到第二節說,
耶和华啊,求你聽我的禱告,留心聽我的恳求,憑你的信實和公義應允我。求你不要審問僕人,因為在你面前,凡活着的人没有一個是義的。
這也是在在公義之中看見赦免。因此在新約里,約翰一書第一章九節說,
若有人認自己的罪,神是信實的,是公義的,必要赦免我們的罪,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。
因為義,父就赦免我們的罪。
這樣神的義是包含著神的愛。因此承受神的義的人,也一同得著了這樣的愛。這樣,得著了神的愛,因此就能以愛弟兄。“不是我們愛 神,乃是 神愛我們,差他的兒子,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,這就是愛了。親愛的弟兄啊, 神既是這樣愛我們,我們也當彼此相愛。”(約翰一書四章十節到十一節)因信稱義,人就得以愛人并赦免人。因信承受義,在此之中感受父的深愛,自發產生對此的感激,無以比較的生命自發湧流在我們裡面,我們也能以對人生發愛心以至於行出愛來。不是先愛,而得父愛;乃是先被父所愛,然後能去愛。
附言
羅馬書第三章第二十一節到第二十六節,只有五節構成,這裡面因為教訓了福音的真髓而有名。然而不知何故,文辭非常簡單。保羅如果將這裡的話延長作大篇論文,對於研究的人而言是幸運,不過很不幸,保羅可能是故意地將這文字變得很簡單。
為何他將這重大的真理這麼短地言說呢?他在說明恩典的救恩之前,當然按順序強調了萬人都是有罪的。他想要盡快說出救恩,就描繪了不約束散漫的心犯罪不厭的姿態。終於描繪完畢,并按律法的行為無人能稱義這樣的結論也述說完畢,現在終於像大水決堤之勢,把心里滿溢的恩惠的話語湧出來。因此並沒有詳細說明的餘裕,如同久別重逢的親友之間的話語,不拘泥于理論的聯絡,而是一一道出真理。因此言語雖短,意義很長。文法或理論上或有不充分之處,也不失為偉大的言語。這是深入保羅的心中方能明白的話語。比起西方理論的看法,東方回味的方式在這裡更有用處。